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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留學生落戶上海,以下條件分分鐘可入滬籍!

欄目:留學生落戶資訊 人氣:0發(fā)表時間: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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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留學生(liú xué shēng)落戶上海,以下條件分分鐘可入滬籍!
?根據《留學(Study abroad)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實施細則》,以下條件分分鐘可入滬籍!

  一、來滬工作的留學(Study abroad)回國(歸國)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在國(境)外獲得博士研究生學歷(Degree)學位。

  2. 在國內“211”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academic degree)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并在國(境)外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內非“211”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并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和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

  3. 在國(境)外世界排名(Ranking)前500名高校獲得本科學歷(Degree)、學士學位(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yǎng)等性質畢業(yè)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

  4. 在國內獲得碩士研究(research)生及以上學歷(Degree)學位或取得副高級及以上專業(yè)(Major)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赴國(境)外進修、做訪問學者滿1年以上。
同時,符合上述四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xù)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應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稅繳納情況應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

  5. 其他不符合第2、3項條件,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academic degree)(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人員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中外合作(collaborate)辦學、聯合培養(yǎng)等性質畢業(yè)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時最近連續(xù)12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達到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5倍,個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的人員。留學生落戶須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yǎng)等性質畢業(yè)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

  二、來滬創(chuàng)業(yè)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人員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項條件,來本市創(chuàng)辦企業(yè)的留學(Study abroad)回國人員(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實繳),本人擔任企業(yè)法定代表人且為第一大股東(不含股份轉讓、后期資金注入),個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時最近連續(xù)(Continuity)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稅繳納情況(Condition)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留學生落戶上海須在國內“211”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中央直屬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養(yǎng)單位碩士畢業(yè)生參照“211”高校畢業(yè)生執(zhí)行),并在國(境)外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內非“211”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并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和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
同時,留學人員在國(境)外院校獲得的學歷學位應屬于教育部認可的范圍。

  2. 留學(Study abroad)人員回國后應直接來上海(簡稱“滬”或“申”)工作,累計待業(yè)時間不超過2年;與申請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contract)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請之日起有效期在6個月(含)以上(如合同約定有試用期的,需完成試用期后方可申報);留學回國人員年齡須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
Ps:派遣人員不屬于留學(Study abroad)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范圍(fàn wéi)。


2018來滬辦理上海戶口人員需要提供的材料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rèn zhèng)書》。

  2. 國(境)外畢業(yè)證書、成績(score)單;屬于進修人員的提供國(境)外進修證明(須附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和國內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證書或副高級及以上職稱證書。留學生落戶須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yǎng)等性質畢業(yè)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

  3. 出國(境)留學前國內獲得的相應的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出國(境)前系在職人員的,提供原工作單位同意調出或已離職證明;在國(境)外有工作經歷的,提供工作單位勞動合同、稅單或機構(organization)負責人簽字的工作證明(須附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留學生落戶須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yǎng)等性質畢業(yè)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

  4. 護照、簽證及所有出入境記錄、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出國前為農業(yè)戶口的須在原籍辦理(處理)“農轉非”后申請(apply);留學期間戶籍已注銷的須附90天內有效的戶籍注銷證明。

  5. 在滬落戶地址證明(zhèng míng)。落戶地址為個人購買的產權房的,提供房產證;落戶地址為配偶或直系親屬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房產證、居民戶口簿和產權人共同簽署的同意落戶的書面證明;落戶地址為集體戶口的,提供相應的集體戶口簿復印件或戶籍證明以及單位同意落戶的書面證明。

  6. 婚姻狀況證明。留學生落戶須在國內獲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取得副高級及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赴國(境)外進修、做訪問學者滿1年以上。已婚的,提供結婚證書;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持國外結(離)婚證明的,另須提供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

  7. 子女出生證明(在國外出生的,另須提供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及合法生育的證明。

  8. 在滬檔案接收單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證明;如檔案已在滬,提供檔案保管單位出具的保管證明。

  9. 在本市正常繳納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的證明(社保(shè bǎo)繳費基數和期限由社保系統提供;未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而補繳的、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合同單位不一致的、社保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不能合理對應的不予認可;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新錄用人員暫無法提供上述證明的,須提供正式錄用或編制內聘用相關證明);回國后未就業(yè)時間超過半年的須附勞動用工手冊或檔案保管單位出具的未就業(yè)證明。

  10. 其它必要的證明(zhèng míng)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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