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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上海居轉戶年底期滿官方答復

欄目:辦事指南 人氣:0發(fā)表時間: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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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現(xiàn)在快節(jié)奏的生活,讓很多“滬漂”都忘記了上海居住證、上海居轉戶及
的相關事宜,等到需要續(xù)辦時已經為時已晚。今天就來說說對上海居轉戶2019到期的官方回應。
關于持有上海居轉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滬人社力發(fā)(2011) )2號(依據(jù)滬人社法〔[2017〕]518號:延長 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持有上海居轉戶辦法滬府發(fā)〔2012〕]12號(依據(jù)滬府發(fā)〔2016〕]107號:延長 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是過了 2019連上海居轉戶的機會也沒有了?
這個不能作具體回答,只有制定政策的人才知道,也許政策順延、也許有小的調整,也許像北京一樣學習改成上海居住證積分制入戶??傊泻芏嗟牟淮_定性,誰也沒辦法明確的說該怎么弄,所以2019年12月前能辦就辦,否則后面的事就等新政策文件出來后再費心考慮也不遲啊!
如何能查到準確的上海居住證年限?96222上只能看到簽發(fā)日期。
請人事登錄“持有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信息系統(tǒng)”,用單位賬號及密碼進入后,左邊側欄第一列“居住證累計辦理查詢”中輸入你的身份證號即可看到居住證累計辦理時間信息,這個數(shù)字與柜臺人才老師看到的是一致的!如果不夠84月者繼續(xù)往下看:
1) 上海居住證累計時間是指2013年7月1日以前的引進人才類(編號CW9開頭)上海居住證和2013年7月1日以后的就業(yè)類居住證的累計時間;
2) 2009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1日之間辦理的就業(yè)類居住證(編號CW0 開頭)累計時間人才柜臺可能查詢不到,就業(yè)類上海居住證網(wǎng)上是從2013年 01月開始計算和詢的;
關于2009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1日之間辦理的就業(yè)類居住證(編號 CW0開頭)的問題,部分區(qū)認可,可以計入居轉戶的累計年限,請至社區(qū)事務中心或公安派出所開具就業(yè)類上海居住證持證時間簽注信息等相關證明;
 
3) 居住證累計時間也可以累加居住證副聯(lián)和上海居住證積分單的時間(如果相關材料還保存的話)。 有家長會問:我現(xiàn)在開始辦理居轉戶材料,想請問一下2017年后的二胎,除了出生證明和戶口本外,還需要別的材料嗎?不需要準 生證,只需要登記即可?,F(xiàn)在已經全面開發(fā)二孩,國家衛(wèi)計委已明確:“取消二孩審批,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可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或現(xiàn)居住地辦理登記。”

當然,各地政策不一,也許有的地方是采用登記制,有的地方還是要先取得二胎準生證(二胎生育審批表),如果有就帶上,具體需不需這個材料,各區(qū)人才柜臺口徑不一。落社區(qū)公共戶,在上海居轉戶申請表上怎么填寫遷入地派出所信息。
落公共戶者落戶地址填寫“實際居住地”,落戶派出所填寫:“實際居住地所派出所”,對,就是引號里字原樣填進去。
有沒有補過個稅、社保然后拿到本的?目前經通過稅務局、,12333問清楚了怎么補,但是不確定補上之后有沒有用。辦理居 轉戶看你走什么途徑,老師所知道的口徑是”以職稱條件申報上海居轉戶,已按規(guī)定逐月申報個人所得稅但未足額繳納的,經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自查后,且以書面方式承諾(已依照法規(guī)定足額納稅,若有不實,后果自負行),并且一次性按月補足稅款差額,糾正違規(guī)納稅申報的行為,可先受理申報材料“。
也就是說走職稱途徑是可以補稅的,但是只能一次性補好,關于社保補是可以補,但人才這邊沒有明文認可補的時間段計算在累積7年內的。請知悉!可以先自己帶著 單位開具的材料去補稅補社保嗎?還是一定要從人才中心這路開了證明才行?人才中心認可不認可提前補的。
人才中心是認可你補稅的,只要你補稅完成后,拉出新的完稅證明、繳稅發(fā)票,同時和流水、工資表相符一直,那這段時間的補稅就是認可的,但是補保的問題,從未聽說有人補過,人才中心方面也沒有針對補社保是否承認的相關統(tǒng)一口徑,我個人認為補社保的時間有大概率是要被扣除的。社保低的話也不符合人才的定義啊~那補了稅之后,稅和社保不一致,就還是要扣除這些不一致的低保月份?
是的,7年累計是指社保、稅、收入三者一致的概念,不符合的話,人才柜臺審核嚴的話大幾率打回。上海居轉戶政策:
1)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實施細則滬人社力發(fā)(2009) )23號(依據(jù)滬人社法(2017〕295號:延長 有效期至 2019年12月31日)
2) 關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滬人社力發(fā)(2011) 2號(依據(jù)滬人社法〔[2017〕]518號:延長 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3)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滬府發(fā)〔2012〕]12號(依據(jù)滬府發(fā)〔(根2016〕]107號:延長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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